秀水汪自力案二審發回重審
2021-08-05 16:34:01
秀水街市場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汪自力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受賄罪,一審獲刑9年。汪自力不服提出上訴。
日前,二審法院以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被告人辯稱“遭報復”
2010年12月,汪自力被公訴到朝陽法院。
公訴機關指控:汪自力2005年12月至2009年,開始任秀水總經理,負責全面的管理工作,后離職。2007年1月,汪自力和時任保衛部經理的祖紹中,以幫助商戶解決被工商部門查抄為名,通過吳某(另案處理),索取收受市場商戶王某、李某等人2萬元,以幫助王某等人過戶攤位,索要對方21萬元。二人幫助楊某提供秀水地下3層倉庫,允許其在市場內銷售假“酷馳”皮包為名,索要5萬元,允許俞某在市場內經營假包,索要2萬元。二人行為涉嫌非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30萬元。
另外,檢方指控二被告人,與商戶楊昌君預謀,于2008年共同出租秀水地下三層一倉庫存放帶有注冊商標標志的男女包,用于銷售牟利、分成,涉案物品價值76萬余元。二人行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庭審時,汪自力辯稱自己是秀水打假的舉報人,此次涉案系遭他人報復,自己并未出資銷售假包。
去年年底,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汪自力犯非工作人員受賄罪,獲刑6年,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獲刑3年半,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9年。祖紹中兩罪并罰,獲刑5年半。
一審判決被撤銷
一審宣判后,汪自力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昨日,記者從汪自力代理律師李云清處獲悉,去年12月19日,二中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汪自力的兩項罪名,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二中院證實了上述說法。
■ 追訪
關鍵證人在逃
汪自力代理律師李云清說,他接手案件后,對一審的各項證據進行重新梳理,發現了一些問題。
李云清說,針對汪自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指控,自稱與汪合伙賣假的楊昌君說,汪自力前后共出資40萬元。但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40萬元是如何轉交到楊昌君之手的。而且,楊昌君和其他幾名證人說法不一,相互矛盾,無法相互印證。
李云清稱,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指控,涉及金額最大的一筆是“以幫助劉某某過戶市場攤位為名所要好處費15萬元人民幣”。但根據有關證人稱,劉某某是通過秀水前臺工作人員,將裝有銀行卡的信封交給了汪自力和時任秀水街董事長助理的吳衛爽,但事后到銀行取款并簽字的都是吳衛爽。錢是否真的由吳獨自簽字領走,只有吳能夠證明。
據了解,吳衛爽在秀水與汪自力共事。汪自力案發時,吳早已經離開秀水,到上海發展。2010年10月,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曾作出《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要求朝陽警方“繼續查找吳衛爽”。但時至今日,吳仍在逃。
■ 事件回放
●2009年上半年 秀水街被品牌權利人以打假不力告上法庭,同時被29家商戶以無權封鋪為由起訴;汪自力因涉嫌侵害名譽權被起訴。
●2009年7月2日 汪自力從公司辭職。8月5日,其公開舉報秀水董事長張永平四年來偷漏稅2億多元。
●2009年8月 警方接到秀水市場售假名牌箱包的舉報,隨即介入調查。
●2009年8月10日 秀水商戶楊昌君因售假被刑事拘留,其供稱與汪自力一起販假。
●2009年12月21日 汪自力在呼和浩特被北京警方控制,理由為“知假售假”。
●2010年2月 汪自力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批捕。
●2010年12月 汪自力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2011年年底 汪自力一審獲刑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