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欺騙和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
2021-01-14 16:48:50
所謂“欺騙手段”,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偽造申請書件簽章的行為;偽造、涂改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行為,包括使用虛假的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上重要登記事項等行為;偽造其他證明文件的行為。
此外,注冊申請人在駁回復審、商標異議以及復審階段進行上述行為以取得商標注冊,也應當被視為“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諸如商標轉讓或者許可等與商標注冊無關的程序中采用欺騙手段,不適用該條款。
適用“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條款,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第一,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為相對禁注理由時,應適用5年爭議期限和申請人的規定。《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以相對禁注理由提起撤銷商標請求的,應當由商標注冊人和利害關系人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第二,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為相對禁注理由時,應不超出相同或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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