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在商標注冊有哪些優先權?
2021-01-14 16:49:18
商標法上規定的優先權,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注冊商標申請,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標的日期作為申請日。《商標法》第24 條和第25條規定了兩種優先權。
第一種優先權是基于在特定的外國首次申請商標注冊行為而產生的優先權。
《商標法》第24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根據該規定,凡是《保護工 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兩個國際條約締約國的國民(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或者在締約國有營業場所或住所的人 (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以及與我國簽訂條約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國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標申請時享有優先權。比如,《巴黎公約》成員國公民甲于2012年5月1日向在本國提出了一項商標注冊申請,后又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并聲明要求獲得優先權。那么由于其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甲可以依法享有優先權,其在中國的申請日應為2012年5月1日。
第二種優先權是基于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商標的行為獲得優先權。
《商標法》第25條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比如《巴黎公約》成員國公民甲丁? 2012年5月1 曰向在中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了其生產的商品,并在該商品上首次使用了某一商標。后甲又丁 2012年10月31日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并聲明要求獲得優先權。那么由于該商標是在中國 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甲可以依法享有優先權,其在中國的申請日應為2012年5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提交法律規定的文件才能夠實際享有優先 權。基于在特定的外國首次申請商標注冊行為而產生的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二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 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基于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商標行為獲得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1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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